台灣金融改革突圍!金控法25週年省思:公股介入國票金經營政策任務目標宜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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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自2001年施行以來,即將屆滿25週年,徹底改寫台灣金融產業的組織型態與競爭格局。金管會近年曾嘗試修正金控法,處理大股東究責與金金併規則調整,顯示金控法的法制仍有完備空間。如今適逢25週年之際,檢視這部法律施行成效與未竟課題確有其必要。

以公股介入國票金經營一案為例,社會迄今未能清楚掌握其政策任務目標。(圖/國票金官網)
以公股介入國票金經營一案為例,社會迄今未能清楚掌握其政策任務目標。(圖/國票金官網)

以今年公股介入國票金經營一案為例,政府宜建立更透明公開的評估機制,避免角色衝突持續侵蝕治理品質。

金控法源於1990年代末,本土銀行的過度競爭與亞洲金融風暴衝擊,凸顯機構規模不足,而且台灣尚有加入WTO的壓力,政府遂順應世界潮流,仿效美國金控模式,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同屬控股公司經營。25年來金控法歷經十次修正,2009年便曾因力霸案下修大股東申報門檻,近十年則更強調重罰與受益人揭露,監理重心轉向強化公司治理。

金控法形塑出三項產業特徵。金控「大者恆大」態勢已然確立,台新金與新光金完成合併後,與國泰、富邦、中信等前四大金控合計掌握市場過半資產,集中度創新高。金控排名出現「民股進、公股退」態勢,玉山金、永豐金超車傳統公股金控。壽險為主體的金控獲利表現突出,使整體金控獲利與壽險資產景氣循環高度連動,波動風險隨之上升,公司治理與集團風控雙重課題亟需正面回應。

公股金控雖屬政策例外,但其治理模式與《OECD政府企業治理指導原則》所要求的所有權專業化、政府與企業保持適當距離仍有落差。公股金控既須承擔政策任務,又須與民營金控比拚績效,兩者間的內在矛盾使決策易受政治干擾,壓縮專業治理空間。以今年公股介入國票金經營一案為例,社會迄今未能清楚掌握其政策任務目標,政府宜建立更透明公開的評估機制,避免角色衝突持續侵蝕治理品質。

目前金控大股東干政的「影子董事」問題,以及敵意併購的實質限縮,僅以辦法層級處理,既未於母法明訂實質控制人的究責機制,亦未經立法院審議,再加上調整時機緊接特定併購案落幕,使市場對其正當性產生疑慮。現行規範不足以遏止大股東幕後操控,也讓潛在市場競爭者卻步。未來修法宜將實質控制人權責明確入法,賦予主管機關更有效的監督工具,同時兼顧市場秩序與股東權益。

金控母、子公司負責人交叉任職與外部兼職風險,在近期董事兼職爭議中充分浮現。母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及獨董對子公司的實質監督有限,未來的權責劃分仍有待修法落實。金控大股東樂見的「金融服務百貨化」與「交叉銷售」,搭配連結稅制的節稅效益,曾是金控法的重要誘因。隨著《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趨嚴,交叉銷售仰賴的個資紅利明顯遞減,金控綜效因此須在治理與風控端找出新支點。

金控的風險管理尚有待完成兩項任務。雙重槓桿比率採靜態檢視,未要求母公司建立動態壓力測試與流動性緩衝機制,未來恐難以因應突發市場震盪;洗錢防制與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分散於各子公司,而缺乏集團層級的統合風控。面對未來25年的全球金融變局,金控法宜提前布局,例如要求金控建立集團碳暴險統籌機制,以因應氣候轉型風險,同時鬆綁金融科技投資限制,讓金控藉非對稱併購取得關鍵技術公司的實質控制權。

回顧過去25年,金控法促成產業整併、發揮跨業綜效的立法原意大致達成。攤開全球銀行排名,台灣的金控與世界前50大規模仍有相當差距,即便前二大合併資產總和,亦僅勉強跨過最低門檻,顯示其仍有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空間。展望未來25年,金控公司立足國際舞台的關鍵,在於金控法能否及早完成公司治理、集團風控與科技創新的法制布局,這應是政府與金融業共同努力的方向。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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