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瀞文(資深媒體人)
一句話說清楚:當司法最高機關可以無視法律、自行授權、違法開庭,台灣的問題就不再只是政治對立,而是民主制度正在被從內部掏空。
今天的憲法法庭,只剩五名大法官,卻依然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評議新門檻違憲。這不是法律解釋,而是一次對法治的公然踐踏。

一、先談法律:這個判決,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不論適用新法或舊法,憲法法庭今日的組成,都不具備合法性。
第一,依現行《憲法訴訟法》(新法)
法律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至少 10 位大法官在席。
但現任大法官僅有 8 人,依法根本無法成立憲法法庭。
換言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備審判權,其所作任何判決,法律效果當然無效。
第二,即便完全不談新法,僅依舊法規定
判決亦須 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出席。
以現有 8 名大法官計算,至少須 5.3 人,現實中根本不可能成立。
這不是法律解釋空間,而是數學與法定門檻的硬性限制。
對此,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已在不同意見書中明確指出憲法法庭不具合法審理基礎,並選擇拒絕參與審理。他們不是逃避責任,而是拒絕為違法行為背書。
二、再談程序:大法官沒有「自行授權」的憲法權力
其餘五位大法官,卻選擇無視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轉而以「程序自主權」、「組織彈性」為名,自行變更法定人數要件。
但必須說清楚一件事:
憲法從未賦予大法官,可以自行調整法定人數門檻的權力。
程序不是裝飾品,而是司法正當性的來源。
當法定要件不足,唯一合憲、合法的作法,是要求總統依憲法程序儘速補足大法官人數,而不是在違法狀態下強行開庭、事後合理化。
三、最後談政治:這不是憲政必要,而是權力需要
這項判決最令人質疑之處,不在於法律技術,而在於「急迫性」從何而來。
如果問題是制度缺額,為何賴總統遲遲不提新的大法官人選,讓立法院合法補齊?
如果問題是憲政危機,為何選擇違法解決?
這5位大法官究竟是為了維護憲法,還是為了替當權者的政治運作開道?
當司法開始「先做再說」、當程序被視為可以繞過的障礙,憲法法庭就不再是憲法的守門員,而是權力的工具。
民主不是一天崩壞,而是被一點一點掏空
今天,如果社會可以接受
「違法組成的法庭,宣告法律違憲」,
那麼明天,還有什麼法律不能被無視?
當司法最高機關帶頭違法,
被掏空的,將不只是《憲法訴訟法》,
而是整個民主制度的底座。
※本文由張瀞文授權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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