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男子因不滿警方多年前辦案態度,去年(2024年)持衝鋒槍對景福派出所掃射14槍,並在逃逸過程中朝追捕警力開槍,導致1名員警受傷。高等法院今(18日)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被告楊景隆18年4月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

楊男曾在臉書上展示自己擁有的槍枝火力。(圖/翻攝楊男臉書)
根據判決書指出,2024年3月23日晚間,楊景隆因對景福派出所警察多年前處理案件心生不滿,持向友人取得的衝鋒槍及子彈,駕車至派出所對街,朝所內開槍掃射後逃逸,當場擊碎所內玻璃門及值班台等處,共計射擊14發子彈。

楊男被逮捕。(圖/報系資料照)
警方在追緝過程中,楊男見有員警上前盤查並在後追捕,竟持槍朝多名執勤員警掃射,累計至少又射擊14發子彈,最終遭優勢警力包圍逮捕。

被掃射的景福派出所。(圖/報系資料照)
法院審理時發現,楊男案發時身穿防彈背心,顯示其已預期將與警方發生駁火。法官認為,楊男近距離朝警察開槍,且衝鋒槍火力強大,具有強大殺傷力,難以防禦,雖然楊男辯稱「沒有要射擊警察的意思」、「開槍動機只是要將警察趕走」,但明知可能造成追捕員警死亡,仍持續開槍,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楊男被逮捕的現場。(圖/報系資料照)
高院合議庭指出,近來非法槍彈氾濫,公共場所開槍射擊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審酌楊男正值青壯年,應知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的嚴重性,且其犯行造成員警受傷,破壞社會安寧與秩序,因此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