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宣稱投報率高 金管會示警:詐騙風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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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常以資產管理公司名義在社群平台販售,並宣稱投資報酬率高,金管會今天提醒,境外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的國外保險公司銷售,法律保障不足、詐騙風險高;若是非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20日提醒,境外保單是由未經金管會許可的國外保險公司銷售,法律保障不足,詐騙風險高。(圖/資料照)

金管會指出,境外保單主要有以下特徵,包括保險公司名稱多以英文列示,保單內容通常以英文書寫,保險費通常需以美元或其他外幣繳交,以及保險商品(保單條款跟要保書上)沒有在台灣合法經營的保險公司備查文號或經金管會核准銷售的文號。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說明,金管會曾經接獲民眾詢問境外保單內容,也曾有司法機關在調查過程中詢問,想了解相關機構是不是台灣設立的合法保險公司等。境外保單如果衍生爭議,在台灣無法獲得保障,也希望可以加強向民眾宣導。

民眾如果有保險需求,陳清源指出,應選擇經金管會許可設立的保險公司,並透過合法的銷售通路購買保險商品。民眾可至金管會保險局或產、壽險公會網站查詢合格保險公司的聯絡資訊,也可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的「保險商品查詢」專區查詢所擬投保的保險商品。

陳清源提醒,銷售境外保單的公司,都是未依保險法設立經營的外國保險公司,消費者購買境外保單,可能會面臨5大風險,一是保險理賠處理困難,消費者恐求助無門;二是資訊不透明,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為中文譯本,資訊可能未充分揭露。

三是法律保障不足,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的相關保障;四是詐騙風險高,不肖人士可能提供虛假的境外保單,消費者在難以辨別的情況下被騙取保險費;五是無法適用賦稅優惠,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的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指定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不列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陳清源也強調,根據保險法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的銀行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或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陳清源指出,目前沒有針對購買民眾開罰,法規上主要是源頭管理,任何人都不能在台灣境內代理、經紀或招攬境外保單,否則將涉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刑事責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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