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擬修正 法制局:加重軍人投敵罪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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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近日審查《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加重降敵罪刑責,將法定刑從現行「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幅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符合罪刑均衡原則。草案並增訂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犯罪類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法制局評估報告指出,相關修法理由仍有待補充說明。

國軍。(圖/報系資料照)
國軍。(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8日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立法院法制局表示,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加重處罰,並增訂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草案明定,預備或陰謀犯「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草案新增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將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針對該修法,司法院提出的書面報告提醒,「效忠之表示」其涵義甚廣,為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應增加適性犯要件,例如補充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司法院認為,若不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則以《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勤務上或勤務外違紀行為加以規範即可,此等層級化處理亦較符合比例原則及刑罰之最後手段性,故建請再酌。

法制局分析指出,根據過去的憲法解釋,對現役軍人之言論自由,尤其是言論內容的限制,須適用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其目的應為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應為最小干預,始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法制局表示,現行《陸海空軍懲罰法》對現役軍人之懲罰種類已有撤職、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以及悔過等懲罰,是否仍不足以嚇阻對敵效忠表示行為而須論以刑責,建議主管機關於立法理由予以充分說明。

國軍將官晉升。(圖/總統府)
國軍將官晉升。(圖/總統府)

法制局進一步指出,所稱「投敵」是指主動積極投入敵人勢力,受其指揮派遣,但「投敵」之既遂與未遂,則以行為人已否投至敵方為區別標準。草案所增訂之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行為,是否可納入前揭投敵罪之未遂、預備或陰謀犯加以處理,解釋上易產生疑義。法制局認為,如可納入,則無增訂對敵效忠表示罪之必要,如不可納入,則對敵效忠表示行為與投敵行為之未遂、預備或陰謀犯兩者間如何區別,亦有於立法理由中加以說明之必要。

法制局針對修法提出三項建議,包括投敵罪與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法定刑宜有所區別。法制局強調,就《陸海空軍懲罰法》不足以嚇阻對敵效忠表示行為,須以刑責相繩,以及對敵效忠表示行為與投敵行為之未遂、預備或陰謀犯兩者間之區別等事項,宜於立法理由補充說明。法制局也建議,對敵效忠表示罪不法構成要件宜考量是否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以確保修法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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