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案,停止適用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規定。銓敘部長施能傑在書面報告中指出,因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需重新審定,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在完成重新審定前,將暫先依原規定發給退休金。
立法院會於2025年12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案,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附表三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且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應依此調整或至少每4年檢討適當調整。修正條文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生效,銓敘部已於今年1月2日下達通案執行措施。
銓敘部在書面報告中說明,依法律生效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於法律生效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修正後規定,改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於法律生效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則仍應依原規定辦理。

針對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銓敘部表示,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在完成重新審定之前,暫先依原規定發給退休金,待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即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再依規定辦理。至於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都已依修正後規定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基於作業一致性,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
修正後第67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進行相關定期退撫給與調整作業並按成長率調整之。銓敘部表示,屆時調整適用對象以調整方案實施時,仍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為範圍,包括修法前、後退休生效者。
銓敘部強調,配合退撫法修正,銓敘部於權責事項已進行相關執行措施,其中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須重新審定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作業,數量龐大,仍須一定作業時間且須兼顧承辦同仁工作負荷,無法立即改依修正後規定計發退休金,銓敘部會積極進行相關系統調整作業,儘速依法完成重新審定作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等針對「立法院通過之警、消、公、教退休金改革法案之具體執行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