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的原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張榮發基金會),在民國107年遭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並處分追徵價額共計11億3972萬9956元。國民黨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黨產會未充分說明如何認定國民黨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該土地及建物,判決撤銷處分,全案確定。

黨產會在107年7月24日作成處分,認定國民黨取得台北市中山南路11號建物,屬於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的財產。由於該土地已移轉他人,原有建物也已拆除,無法進行返還,黨產會因此決定從國民黨其他財產追徵價額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對此處分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一審遭判決敗訴。國民黨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關於如何計算追繳財產價額及認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仍有再調查的必要性,因此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更審。更一審法院審理後作成逆轉判決,認定黨產會處分有瑕疵。
更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國民黨購入該土地及建物後,將原建物拆除,並於民國87年間重建為新建物,在95年時將土地及建物出售給張榮發基金會。國民黨並在黨產條例施行後1年內依法完成申報程序。法院認定,該土地及建物在105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經不是國民黨的財產,而是屬於張榮發基金會所有。

更一審法院進一步認定,國民黨在1990年承購該土地及原建物時,並沒有恣意壓低價格的情形,難以認定屬於「顯不相當之對價」。法院指出,黨產會對於如何認定國民黨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該財產,在處分書中未見敘明理由,因此撤銷該處分。黨產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