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男子日前開車行經國道1號,因為連續14次隨意變換車道且未打方向燈,遭後方車輛錄影檢舉。新竹監理所依法開出14張共42000元罰單,但男子認為連續開罰違反法律規定,提告抗罰,結果一審免除10張罰單,監理所不滿上訴,但高院認為男子主張有理,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何姓男子日前在國道1號14次違規遭檢舉連續開罰,他不服提告後被免除10張罰單。(示意圖/PEXELS)
據判決指出,何姓男子在2021年3月2日中午12時許,開車上國道1號從嘉義北上到雲林虎尾時,因多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蒐證檢舉,國道警方根據影片內容,統計出短短17分鐘內,何男共違規14次,移送新竹監理所裁罰,共開出42000元罰單。
何男雖然坦承違規,但他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必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才可連續開罰,因此向新竹地院提告抗罰,一審法官認為「民眾檢舉舉發」的違規案件若要連續開罰,應如同「逕行舉發」受間隔6公里或6分鐘的限制,免除何男10張罰單。
但監理所不滿提出上訴,認為這14次違規都該受罰,但案經高院審理後,認為何男引用法條有理,一審見解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