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台中一名廖姓小吃店老闆痛訴,妻子竟與送豬肉到店裡的外送員發生婚外情,因此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音檔無法足以辨識身分資訊,且照片也為日常生活照,無法認定2人有無逾越行為,因此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一位小吃店闆娘,跟外送豬肉到店內的外送員發生婚外情。(圖/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istock)
判決書指出,廖男主張,與卓姓妻子2016年1月結婚,婚後育有一名女兒,怎料到卓女居然和運送豬肉到店裡的劉姓送貨員發生婚外情。他指出,一開始卓女謊稱腰部扭傷到中醫診所治療,常常超過10點才回家,結果被他抓包與劉男在便利超商。
廖男表示,不僅如此,2人還相互餵食、手勾手散步,又相約公園見面,前前後後合意性交至少10次;最後他忍受不了與卓女攤牌,對方才坦承確實和劉男交往中。廖男認為,劉男的行為侵害其配偶權,造成他精神痛苦,因此提出100萬元求償。
法庭上劉男辯稱,與卓女媽媽很熟,之所以會和卓女出門逛街是因為對方腰受傷,東西太重才會去幫忙拿,知道卓女是有配偶之人,從頭到尾都把卓女當姐姐看,雙方只是一般朋友關係,沒有男女交往及發生性行為。劉男反控訴,廖男自己本就想離婚,但找不到正當理由才會告他。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廖男提出的錄音檔案無法足以辨識身分資訊,錄製的時間、發生地也不清楚,縱使對話真為卓女,也無法證明卓女與劉男有發生性行為,至於照片也只是日常生活影像,沒有依偎、親吻,因此無法認定2人有無逾越行為,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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