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證據」,但為發現無辜、避免冤抑,測謊的結果得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證明力彈劾證據,且偵查機關亦得以測謊結果作為偵查手段,藉以排除或指出偵查方向,以協助偵查。
日前司法院開公聽會時,警界測謊專家、新北市警局汐止分局長林故廷相當有意見,他認為測謊可以避免冤獄、立法排除測謊證據力違反司法實務運作。
但司法院通過的修法,指出測謊係透過儀器,反映受測者受測時之生理現象,再經人工判讀檢視受測者對過去發生事實之陳述與其記憶是否相符之程序,然受測者說謊時不必然會產生說謊反應,縱有產生說謊反應,亦不必然得以證立受測者之陳述與其記憶不符。
司法院表示,參酌美國及德國司法實務均已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明定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為發現無辜、避免冤抑,明定測謊之結果得作為彈劾證據,且偵查機關得以測謊結果作為偵查手段協助偵查。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