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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由北院審理中。高虹安請求發還遭調查局扣押的手機與隨身硬碟,北院認為仍有留存作為證據的必要,昨天駁回聲請,可抗告。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書,高虹安聲請指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遭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隨身硬碟及iPhone 14 Plus手機。
高虹安主張,隨身硬碟及手機內與本案相關資料均已複製採證,應已無留存必要,且扣案物對她生活及工作至關重要,請求法院准許發還。
北院認為,同案被告王郁文針對高虹安手機中與另名被告陳奐宇間對話紀錄的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本案仍在準備程序,高虹安與王郁文都否認犯行,將來訴訟中仍有可能就扣案手機及隨身硬碟調查證據,以釐清案情。
裁定指出,依目前案件發展,認定高虹安扣案手機及隨身硬碟可為證據,而有留存必要,高虹安聲請發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的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台北地檢署統計,高虹安涉嫌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高虹安、黃惠玟及前助理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等5名被告。(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