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王嫌隨機刺死無辜騎士 法院裁定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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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自稱「新店小鄭容和」的王姓男子,13日深夜在車上與老婆吵架後,拿著剛買來的一把新的料理刀,將在超商前等姊姊下班的無辜林姓男子一刀刺死,台北地檢署聲押,法院裁定收押。

王姓凶嫌向警方供稱,自己「心理解離、精神分裂」等精神病,不但要定時到精神科報到,每天也都要吃藥控制,一旦發作起來就會有自殘、殺人、自殺等情況,他表示是因當時與妻子爭吵一時又失控又「忘記吃藥」,才會殺人。

法院准予收押理由指出:

一、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羈押原因:

1.被告僅因細故與妻子發生爭執,為發洩情緒,旋即持利刃刺往全然陌生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事前全然未知而不及防禦、閃躲,並於短時間內因而死亡,漠視他人法益,具體犯罪情節重大,且隨車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利刃,均足見被告對法律之服從性甚低。

2.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開車逃離現場,未處理。

3.被告自陳為自由業,偶爾做直播收禮物,僅與妻子同住等語,可見被告於家庭、工作與財產關係上均欠缺穩定性、固著性,其逃亡之成本低且有逃亡之能力。

4.被告所犯為重罪,且具體犯罪情節嚴重,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5.綜上諸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羈押必要:

審酌羈押對被告權利造成之侵害,及本件被告侵害法益之嚴重程度,應認本件已無與羈押相同有效以確保本件司法權行使之手段,故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

中時電子報 吳家詮、湯萱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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