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一名承辦檢舉業務的警員,因家人騎乘其機車未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該承辦員秉持執法公正原則,仍依法辦理並自行繳納1200元罰金。警方也藉此案例進行交通安全宣導,提醒用路人養成打方向燈的好習慣。

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在臉書粉專發布貼文,以幽默口吻提問「檢舉承辦人開到自己罰單的機率有多少?」並說明違規者是承辦員的家人,因未打方向燈遭檢舉。粉專表示「家人違規承辦員要回家加強宣導,罰單還是要承辦員自己乖乖繳納」,展現執法不徇私的態度。
根據曝光的罰單顯示,違規時間為10月24日上午8時41分,地點在台南市北區北安路一段與育德路口。違規事實為「駕駛人轉彎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罰金1200元。警方強調,方向燈的作用是提醒後方車輛行駛動向,使後方用路人能提前判斷並採取應變措施,避免碰撞發生。
貼文曝光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有網友留言表示「沒有聖人,警察也會違規!多檢舉,總有一天檢舉到警察,笑死」、「這是我看過最負責、不逃避的案例了」。也有網友幽默回應「媽媽說:為什麼紅包少1200」、「承辦人自己變成案例教育」、「非常兩難的罰單」、「這負面教材是不是值得一個嘉獎」。

粉專補充說明方向燈的使用時機,包括「起駛前、轉彎、變換車道(含跨越路面邊線)、以及超車時」都必須打方向燈。警方呼籲民眾養成打方向燈的好習慣,確保行車安全,避免因疏忽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