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金門酒買賣詐100萬 和解獲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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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男子因母親經營的金門酒類買賣業務積欠外債甚多、四處籌措資金,他誘騙人投資金門酒類買賣,取得100萬元供其母親使用;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判囚3年8月,但二審認為李男構成詐欺罪與偽造文書罪,改判7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合議庭審酌李男為幫其母親籌措資金應急,竟罔顧與友人的信賴關係,應其母親要求,以話術佯邀友人投資、詐得100萬元,考量李男事後已與友人達成和解、償還100萬元,彌補其所受的財產損害,因此輕判並讓他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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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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