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國營事業淪酬庸工具 民眾黨提修法:公股代表需符合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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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國營事業淪為政治酬庸工具,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提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需有3年以上相關經歷或學歷,以提升國營事業效率,該草案以經過立法院會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民眾黨團提案說明指出,近年國營事業單位績效不彰已非鮮有耳聞,更有政府指派的國營事業高層管理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握有國營企業營運決定權者,不乏未具備與該國營事業單位主要經營業務相關學經歷,而是淪為選舉敗選後酬庸工具,有改革必要。

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營事業單位包括政府獨資經營者、依事業組織特別法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過半者,或未過半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立法院得要求該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備詢。

民眾黨團認為,為了避免國營事業酬庸化弊端,提出修正草案,要求擔任國營事業公股代表者須有3年以上經歷或學歷,以提升國營事業效率,貫徹國家給付行政之目的。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民眾黨並不是認為「空降」與「官派」就是不好,而是要「用人唯才」,更重要的是,現在外界普遍對國營事業人事充斥著酬庸的標籤,將會排擠優秀的人才進入國營事業。

邱臣遠呼籲經濟委員會儘速排審「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修正草案」,修法增列國營事業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應具備的資格,把遴選條件制度化、讓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專業化。

中時 林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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