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5)日召開院會,經表決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刪除現行條文之評鑑制度由「優、甲、乙、丙、丁」的等第制,改為「合格者」與「不合格者」的兩級制。
修正前《老人福利法》明訂,老人福利機構的評鑑制度是以優、甲、乙、丙、丁的「五等」制做為評鑑結果。然而在《長照法》、《護理人員法》規定的機構評鑑制度是以「合格者」與「不合格者」做為評鑑結果。因應台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為讓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完善,同為住宿式長照機構,相關制度應予以相同。
三讀後的修正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