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立法院會今(27)日處理,下午黨團協商,朝野對於關鍵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意見不一,院會下午5點表決。
下午5點半表決結果出爐,贊成59位,反對49位,全案通過,《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90條、第91條、第93條、第115條修正通過。
民眾黨團針對《法院組織法》第90條主張,公開訴訟時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錄音錄影應適當播送,若涉及國安、善良風俗、造成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危害之虞者可不予以播送,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的事實審錄音錄影原則上不公開、例外公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的案件,可以考量審判公平性等一切狀況,公開錄音錄影。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表示,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污等矚目案件,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直播也很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平也必須考量,且直播會把法庭活動中的個人訊息原原本本流出去,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有人身安全疑慮。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草案跟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看到。
王梅英指出,修正動議《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對於事實審原則上不播、例外可以播,委由法官決定,但很多議題甚至攸關憲政層次,能讓法官決定嗎?有些法官決定能播、有些不能,當事人的平等權有受到公平對待嗎?且許多案件在社會上有正反對立民眾,法庭直播會不會造成激化社會對立、加深司法不信任?司法院作為主責機關,責任是讓民眾上法院不會有恐懼,也要讓法官不受外界干擾作出判決,基於上述理由,司法院持反對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