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貴翔/綜合報導
「殿堂級可頌」名店八月堂,創辦人夫妻離異後,董娘獨自經營「八月堂」,男方改經營「八月本舖」,董娘認為他違反協議提告。法院審理後判男方應賠500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八月堂原為劉女出資設立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以製作及銷售可頌為業,並於2017年成立「八月堂」品牌,她為創達公司負責人及「八月堂」商標權人,劉女前吳男父親,則是在她出資另設立的創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前夫擔任總經理。
劉女主張,當時因吳男涉及諸多違反情事,於是免除他總經理職務,並於同日簽訂協議書,結果吳男在2019年3月22日假借創盛公司及吳男名義,向各百貨、商場發函,指稱「劉女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八月堂之經營權」,他才是真正負責人,意圖混淆八月堂品牌合作對象視聽。
判決記載,劉女發現後依協議解除其解除總經理職務後應履行的各項義務,另外還發現吳男2019年年4月間以瑞輝烘焙食品有限公司名義於台中中友百貨地下二樓及台北101購物中心開設「八月本舖」,販售與「八月堂」相同的產品,違反協議書約定導致她損失並有受貨款損害1034餘萬元。
法院審理時,勘驗錄影畫面,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各自委任律師均在場,另外根據協議書第8條約定內容,只要一方凡未遵守契約所定的任一義務,即構成違約,他方可據此向違約方主張懲罰性違約金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