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雲林縣議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地院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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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議員江文登從2010年至今,陸續未依規定向議會申報填寫2助理薪資相關文件資料,導致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共7次,被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各被判4月,應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易一日,緩刑2年,並向公庫繳交20萬元。

判決書指出,江文登自民國2010年起,先後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18屆議員迄今,李、江係先後向雲林縣議會登記的公費助理,依規定助理補助費的核銷,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因而要求每位議員須填具相關名冊,載明公費助理年籍資料、遴/ 聘用日期、金額及撥款帳戶(或檢附存摺影本),再提報予議會,俾由議會將助理補助費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

判決書表示,江文登未依照規定填登,且明知李姓助理自2010年10月1 日起至2014年3 月31日止、江姓助理2011年10月1 日起迄今,均未實際擔任他的助理並支領薪資,竟填載兩人相關資料送至雲林縣議會行政組,而申領公費助理費用及年終工作獎金,使議會行政組人員、辦理會計及出納業務誤以為真據以登錄在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等文書上。

判決書說,雲林縣調查站原以貪汙治罪條例移送被告,但經檢察官偵辦後,發現江文每月支付給助理的薪資,所以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檢察官因而變更起訴法條,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

中時 許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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