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北市警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開槍將偷竊、拒捕且駕車在西門町鬧區衝撞的黎姓男子擊斃,案件纏訟至今,最高法院認定檢方上訴不符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今判張無罪定讞。警政署長陳家欽獲悉後表示,支持同仁依法執勤,感謝法院支持;同時也期盼社會與司法能成為警察執法維護治安的後盾,共同捍衛執法尊嚴與伸張公權力而努力。
2013年8月13日晚間,新北市警方攔檢涉嫌竊盜案的黎男,黎拒檢並駕車衝撞員警,一路逃逸到西門町,萬華分局張員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朝車輪連開2槍,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腹腔,送醫不治。
檢方認為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有過失責任,將張起訴,引發輿論譁然。法院審理認為,黎是被追捕的準現行犯,經攔停不停,又在有許多路人的人行道上疾駛,當時情況危急,一二審都認定他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判他無罪,檢方又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時 胡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