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黃姓單親媽去年6月開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北向靠近五股出口匝道處,突然從5線道的最內側車道,往右跨越3車道橫切到匝道下高速公路,所幸未釀禍,事後挨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她打行政訴訟辯稱,當天她因為吃了中醫排泄藥物,突然急性腹瀉有如廁需求,情急之下才違規,台北地院4月一審認定黃女並無重大危險駕駛行為,判吊扣汽車牌照處分撤銷,監理所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判黃女免扣牌照確定。
判決指出,黃女2021年6月15日上午駕駛小客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北向33.4公里處,卻在20秒內從5線道的最內側,向右橫切到最外側匝道口,國道警察根據錄影畫面舉發黃女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裁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黃女提行政訴訟抗罰,表示當時疫情嚴峻,她回新竹娘家探親,不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只能自己開車,而她因為疫情爆發工作壓力大,引發腸胃疾病,看中醫吃排泄藥物,副作用是會腹絞痛、急性腹瀉,案發時她突然身體不適,才緊急下交流道如廁。
黃女求情稱她從事業務性質的工作,必須要開車維生,她已記取教訓,以後會謹慎開車,遵守交通規則,懇請法院判決撤銷吊扣汽車牌照的處分。
新竹監理所辯稱,縱使黃女確實因為身體不適緊急開往交流道出口,仍有在高速公路上驟然變換車道的情形,迫使後方來車讓道,罔顧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黃女既然因為腸胃疾病就醫,應該採取更為安全的駕駛模式,比如行駛於外側車道,若有不適可緊急停在路肩求援,因此堅持吊扣汽車牌照並無違誤。
一審法官審酌,國道警察錄影畫面顯示黃女確實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跨越槽化線,但並沒有蛇行、飆車等重大危險駕駛行為,只是身體突然不適、有如廁需求,也沒有迫使他車讓道的意圖,更也沒有造成後方車輛減速閃避不及,因此認定黃女不構成該處罰規定,判決撤銷吊扣汽車牌照處分。
二審法官也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是針對「惡意逼車的危險駕駛行為」,而黃女只是突然身體不適有如廁需求,主觀上並沒有「迫使他車讓道」的故意,認定一審判決無違誤,判決新竹監理所上訴駁回,黃女免罰,全案不得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