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起訴辜嚴倬雲 婦聯總會不聲請再議將向辜家索要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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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婦聯會外觀

婦聯總會18日經臨時常會決議,就本會170箱資料被辜嚴前主委及三女辜懷如運走再加以銷毀一案,放棄聲請再議;但會依檢察官調查結果,要求返還未銷毀的十餘箱檔案資料。

婦聯總會表示,檢察官經詳盡調查後,於不起訴處分書確認:辜嚴前主委及三女辜懷如明知該170箱資料為婦聯會所有之資料檔案,並非私人物品,仍因「別有他圖」而指示劉姓員工予以銷毀,以致嚴重影響婦聯會權益的事實。

但檢察官以辜嚴前主委及三女辜懷如運走資料再加以銷毀主觀上「別有他圖」而非「變持有為不法所有」,且本會170箱資料「難認有財產交易上價值」,而認定不構成侵占及背信罪。至於事證明確的毀損罪,檢察官以黨產會在107年3月9日告發辜嚴前主委及三女辜懷如之同日發布新聞稿,本會亦於當日發布新聞稿回應為起算日,最終以時效超過為由不予起訴。然當日本會之新聞稿僅稱:「檢視黨產會新聞稿…婦聯會無從瞭解也無立場回應」;檢察官如何能延伸推定本會當日已知悉毀損之犯罪事實和行為人?另外,黨產會追究銷毀政治檔案違反促轉條例的部份,則因毀損之日早於該條例施行日,而不予追訴。以上檢察官之認事用法,婦聯總會實無法苟同,然既已詳載於不起訴處分書,自可留待社會及法界公評。

婦聯總會表示,本會對長期領導本會的辜嚴前主委極為敬重;故當本會面臨黨產會追殺,而170箱資料下落不明,致使本會在與黨產會訴訟時陷於極為不利境地之際,仍不願相信辜嚴前主委會對本會作出任何不利益之情事。然在110年10月14日,檢察官傳喚本會現任主委,明確告知相關人員所涉犯罪行為,並直接詢問是否提起告訴時,本會隨即召集常委會議,基於保護婦聯會之最大利益,以無記名投票決定提起告訴,以保留再議權。今檢察官決定不予起訴的認事用法,本會雖難以認同;但不起訴處分書中,既已釐清並載明婦聯會歷史資料銷毀之原委及應負責任人員,本會乃經常委會決定不聲請再議。

然本會將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之調查結果,發文索要尚在辜家保管中的十餘箱檔案資料,以保護婦聯會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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