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唱機大廠限制競爭 弘音多媒體罰千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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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契約向經銷商收取「熊讚權利金」,提供下游店家伴唱帶並收取租金,卻利用市場優勢訂定作業辦法,促使經銷商對有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帶的店家加收每月2000元租金,公平會認定涉及不當限制競爭,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1000萬元罰鍰。弘音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罰沒錯,判弘音敗訴。本案可上訴。

公平會認為,弘音和經銷商訂立2015年經銷合約書,收取該年度經銷總金額10%的票據作為熊讚權利金,約定以經銷業務優劣等因素決定退還權利金額度,並訂定維持優惠租價或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促使經銷商對有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產品的下游事業加收租金,或迫使店家退租其他競爭品牌的歌曲,目的不是單純推廣熊讚歌曲獎勵或單純反映熊讚歌曲或整體MDS-655電腦伴唱機歌曲的成本

公平會指出,弘音經銷的MDS-655電腦伴唱機具有極高的市場占有率,對經銷商有絕對優勢地位,且店家對MDS-655電腦伴唱機商品具有極高的依賴性,因此弘音訂定的作業辦法,足以促使經銷商要求放台主,對有同時使用其他競爭品牌伴唱歌曲的店家,加收每台MDS-655每月兩千元租金。

公平會認為,弘音的行為讓店家須支付較高租金,或選擇退租其他競爭品牌伴唱歌曲,已阻礙伴唱產品品牌事業競爭,也造成部分卡拉OK消費者,在相同額度之下選唱數量減少,對於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顯有負面影響,是以不正當方法阻礙同業在市場競爭,有限制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法第20條第3款,去年1月18日決議開罰弘音1000萬元罰鍰。

弘音不服,訴願被駁後提行政訴訟想撤銷罰款。北高行審理認為,原處分沒有超越不確定法律概念容許界限或基於錯誤事實,因此沒有判斷瑕疵,處分合法,判決駁回弘音提出的訴訟。

中時 王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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