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消防員和2移工身亡,桃園地院判處6主管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桃檢不服上訴,桃院認6人均與家屬和解、賠償,昨天裁定6人均維持原審判決。
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廠在民國107年發生火警,造成6消防員和2移工身亡,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董事長黃維金等6主管有疏失,今年初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人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不等。
但桃園地檢署認為,這起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被告6人長期忽視工安所致,原審之於被告經營事業所獲得的利益懸殊甚鉅、不合比例原則,刑度有輕縱之嫌,依法提起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時認為,經新舊法比較,被告6人均構成修正後的過失致死罪,但原審主文是諭知修正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因此就罪名予以撤銷、更改。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諭知的刑度及緩刑條件,為原審檢察官先前綜合考量各方情狀所提出,又參酌司法實務對於相類案件所諭知的刑度及最高法院揭示的客觀歸責理論,認原審量刑及緩刑諭知並無不當。
合議庭認為,被告6人已與本案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被害人家屬對判決刑度均無意見,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應維持原審判決諭知之刑度及緩刑條件;本案不得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