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陳姓男子3年前遭新竹縣新埔警分局制服員警追捕,他為了脫逃竟搶警槍後對空開槍,之後逃跑被逮;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陳男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只為脫免逮捕竟搶奪警用槍械且開槍,犯罪情節重大,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判囚6年半。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11日下午,陳男在新竹縣關西鎮因另案經通緝,被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2名警員查獲並進行逮捕,他因不願被捕、為圖脫逃,先與員警發生扭打、拉扯,拉扯時拔取警員腰際的警用制式90手槍。
陳男將槍枝上膛後對空鳴槍1槍示警,再以該槍枝槍口指向警員後恫稱,「放我走,不然我會開槍等語」,迫使警員心生畏懼停止與他拉扯;陳男見狀馬上逃往對向車道,另一名警員隨即拔槍喝令他把槍丟下,最後他逃離時自摔被逮。
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