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坦承收錢跟接受性招待,但不認「利用職務收取賄賂」!台南市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案,檢方自21日起,歷經2天的複訊、當庭逮捕及向法院聲請羈押,今天(23日)凌晨0時許,台南地院認定陳凱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陳凱凌(後)23日凌晨遭羈押禁見。(圖/中天新聞)
台南地院表示,陳凱凌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畏罪逃亡規避追訴、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但陳凱凌被複訊時否認有利用職務收取賄賂。
院方指出,陳凱凌否認利用職務收賄,但被告所辯與配偶所證內容均前後不一,且互有出入,顯難採信,足認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疑重大,但檢方並未敘明,被告有何利用職務收賄的具體行為及相當對價關係,亦難認成立收受賄賂罪。
台南地院也表示,陳凱凌對於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皆承認犯行,足認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疑重大。但陳凱凌涉詐取財物的對象黃姓男子,並非提供招待的業者,檢方也未敘明二者有相當對價關係,難認成立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台南地院最後認定,陳凱凌承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詐欺得利犯行,但否認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避重就輕,且案件仍有諸多細節待與證人證述勾稽比對釐清,加上陳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交保在外,則可能前往勾串證人或共犯,或湮滅檢察官礙於人力尚未查獲證據,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