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男童剴剴(化名)受虐致死,台北地檢署起訴劉姓保母姊妹;另外檢方也依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起訴兒福聯盟陳姓女社工。然而,今(27)日晚間陳姓社工透過委任律師發出聲明。
針對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03號案件(剴剴案),社工委任律師聲明澄清如下:
一、本案從檢警偵辦之初,相關偵查過程之資訊即不斷外洩,輿論風向均誤導社工未實際訪視,一再形塑社工包庇保母之罪犯形象,完全違反偵查不公開。尤有甚者,今年3月12日,社工一接到電話通知,即前往機構配合調查,全程精神狀況穩定、無任何傷人自傷舉措,當天卻被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由拘提並上銬,再刻意讓媒體拍攝,此等違法執法手段,使社工在接受偵訊前,某程度已被宣告社會性死亡。
二、關於系發以來媒體報導指稱:社工未實際訪視而偽造工作記錄、收受回扣、包庇保母等,均屬不實報導。針對究竟有無訪視一事,檢方經查證社工提出之訪視照片、影片、對話紀錄、醫療單據等,即未再提出質疑。另檢方經調閱相關金流及對話紀錄後,亦釐清社工確無收受回扣、輿保母具私人情誼等情事。但此等錯誤報導,使案件雖在偵查中,輿論卻已未審先判。
三、 今檢方起訴理由,大致係以:
(一)社工雖皆有親自到場訪視,但未能發覺劉保母所羅織的謊言、未能辨識傷勢像受虐所致,進而為兒虐通報。社工未能因應受傷情況,增加訪視頻率或進行不定期訪視,以發覺虐待情事,故認社工涉犯過失致死罪。
(二)社工工作紀錄內容,因與他人記憶有具,且社工無法提出錄音或相關證據,證明其記錄為真,而遭檢方認定涉嫌業務登載不實。
四、然而,檢方所援引社政機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通報處理、調查及處遇服務作業程序應係針對「通報後之保護個案」;衛生福利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規範對象應像「居家服務中心之社工」上開規定於本案是否有所適用,誠有疑義。
五、身處社會安全網第一線的社工,並無知情不報、見死不救、蓄意包庇之情形,對於案發當時劉保母對劉劃危險舉動亦無預見可能性,卻以:「你應該識破謊言,察覺真相」、「你應該採取更好的訪視措施」等將注意義務處於還能更好的假設,對社工起訴,使刑法「過失責任」變為「結果論」。
六、劉保母的蓄意欺瞞,使本案社工及社會局訪視人員、牙醫均遭蒙騙,卻要本案社工一人扛起過失致死等刑責,對於這樣起訴的結果深表遺憾輿不解。社工將在後續司法審理中,持續配合調查,針對起訴書就事實及規範有所誤解之處,將逐一還原釐清,證明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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