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命中選會就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應予受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賴苡任、中選會代表均出庭說明。

罷免吳思瑤案徵求連署將於7日屆滿,因領銜人張克晉退出,賴苡任為求第二階段送件連署函順利,聲請暫時處分。他今天庭後說,希望法官准予暫時處分,他可進行送件,而非僅限領銜人送件。
賴苡任受訪表示,選罷法有許多漏洞,造成中選會可以上下其手,例如第76條第8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1/2以上書面同意,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並以一次為限;這部分1/2的同意應該是指領銜人的下車條款,而非中選會解釋的備補領銜人上車條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調查證據,傳喚聲請人賴苡任(吳思瑤罷免案的選舉人兼罷免團體召集人)及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代表到庭,中選會共有3人出席,分別是選務處副處長、法政處專門委員以及台北巿選委會第一組組長。
賴苡任委任律師賴苡安庭上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是這部分有問題,有違憲疑慮,因為依照憲法,人民有罷免權,但罷免權不可被一人綁架,應為連署人捍衛憲法地位。
賴苡任原主張,中選會應在徵求連署屆滿日前,對賴苡任代表提出之連署罷免函等應予受理;賴苡安今天當庭表示應刪去「代表」二字,更正為中選會應於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徵求連署期限於6月7日屆滿日前,對賴苡任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應予受理,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
此外,如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通知補提時,應通知賴苡任補提。
賴苡安表示,賴苡任5月23日以罷團代表向中選會發函,請求能受理連署人賴苡任提出的連署罷免函,而非僅能單一領銜人提出,但中選會5月29日回函表示無法接受,依法提出者必須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等於否決申請。
賴苡安說,本件目前連署狀況已達2萬1000多份,後續民眾黨會進行連署,預估6月7日可達門檻就送件,為使賴苡任後續順利送件,以選罷法主管機關中選會為對象,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因時間急迫,且攸關多數連署人罷免意志,請求法院裁准賴苡任可送件、中選會應予受理。

中選會代表指出,本件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函送件是到台北巿選委會,依法對象應是北巿選委會,而非中選會,且5月29日回函只是向罷團解釋法規並釋疑,不是行政處分。
中選會代表表示,本件罷免案第二階段連署函是否受理,北巿選委會需查對連署人是否符合年齡,且在2月8日止已設籍滿4個月,目前還沒送件,人民不能對尚未發生不受理的行政處分,現在就要求司法介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侵害行政權之虞。
中選會代表指出,本件並無重大損害,即使領銜人沒出面、選務機關做出不受理決定,不服者仍可打行政訴訟救濟,若勝訴成功,此罷免案還是可以執行。
中選會指出,本件聲請人賴苡任可能有當事人不適格問題,而且若選罷法未規定以領銜人一次性提出連署函,各提議人、連署人分次、分批提出的話,選務機關要如何通知誰來補提。
法官庭末諭知,待合議庭評議後,做出裁定准駁。(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