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台中市某高中陳姓女教師,去年10月不滿高一男學生課堂上講話態度,先辱罵「死娘砲」、學生也回「我爽」,一怒下她徒手拉扯男學生右耳。台中地院判公然侮辱、傷害等,可上訴。
男學生遭師長羞辱(示意圖/Pexels)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陳女在去年10月授課時,不滿男學生在課堂上說話方式、態度,她先出言辱罵「死娘砲」,男學生也回嘴「我爽」。陳師認為不受尊重,徒手拉扯男學生右耳,導致右耳擦挫傷、表淺性撕裂傷。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師無前案紀錄,但應知「教育基本法」,明文禁止教師在管教中對學生施以體罰等行為;另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也明文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各種違法處罰、體罰及刑事違法行為。
法官認為,陳師對學生在課堂上表現,不思採取輔導或正向管教,反以傷害與公然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受傷,心理成長亦受影響,顯示陳師自我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管教方式亦違反上述規定與教育目的,所為實非可取。
但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誠意和解,卻因和解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部分,判罰3萬元,合併執行罰金3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