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桃園市警局普仁派出所員警李國漢執行掃黃專案時,不但恐嚇業者「不會做人就弄你」,還私下扣押賣淫陸籍女子證件索賄6萬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李的上訴,判刑12年定讞。
李國漢2016年間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擔任警員,同年9月19日,他執行查緝妨害風化案件的「靖黃專案」,未將涉嫌賣淫的大陸何姓女子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也沒有製作臨檢表即下令收隊,私自扣留何女的入出境許可證。
事後應召業者透過關係向李探詢能否私下處理,李男說要看誠意,還說「生意作這麼大,也不會做人,不弄你們要弄誰」「找我處理就對了」,索賄6萬元,業者前往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李男透過友人收取款項後,遭調查官全程蒐證錄影後逮捕查獲。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李男為圖一己私利,向色情業者要求賄款,嚴重損害國民對於執行公務之專業性、不可收買性及廉潔性之信賴,將他判刑10年8月,高院則認為李觸犯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事證明確,且身為有調查職務之人犯此罪應依法加重其刑,改判12年。最高法院駁回李的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