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郭姓男子與傅姓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竟當街徒手打死傅男,法院審理期間,郭男否認犯行,辯稱傅男是自己倒地,一審高雄地院不採信,依傷害致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他上訴至高雄高分院遭駁,再上訴最高法院,仍被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郭男2019年3月13日上午步行至高雄市鳳山國車旁人行道上,傅男騎機車差點擦撞郭男,兩人因此起口角,傅男按捺不住情緒,出手打人,郭男氣得還手,扭打過程中推倒傅男,傅男頭部重擊地板,郭男又跨坐上去狠揍傅男臉部數拳,致傅男顱骨骨折、腦出血,傷重不治。
郭男遭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法院開庭時,他辯稱傅男先動手打他,然後突然倒下去,自己才又補了一拳;辯護律師則說,郭男剛動完胸腔手術,無法施力,不可能推倒傅男,傅男可能受自身疾病影響,突然暈眩自行倒地。
不過,兩位目擊證人稱,他們當時在案發現場玩寶可夢,看到兩人口角一陣後分開,郭男過馬路到一半,又折返回來嗆聲,雙方就扭打在一起,有看到郭男伸手推傅男,傅男當場後仰倒地,「碰」很大一聲,然後就躺著完全沒動,郭男卻還跨坐上去揍臉。
一審合議庭認為,證人所述情節,與現場監視器畫面、檢方相驗、解剖報告所載的受傷狀況相符,故不採信郭男辯詞,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郭男不服一路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三審最高院均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中時 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