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令麟涉行賄二審逆轉無罪 高院:未構成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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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與祕書胡曉菁,遭控涉嫌行賄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等官員,二審判決結果大逆轉,王令麟等8人全部改判無罪,高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有對價關係。

王令麟涉行賄二審改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王令麟涉行賄二審改判無罪。(圖/資料畫面)

檢方調查,王令麟於2013年11月入獄服刑後,指示助理胡曉菁贈送當時的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等官員牛排及水果禮盒等物,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行、收賄等罪嫌提起公訴。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蘇清俊16年有期徒刑,北監副典獄長趙崇智判刑11年8月、北監科員祖興華判刑11年、北監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判刑6年10月;另王令麟與胡曉菁涉及行賄遭判刑2年2月,池燿廷、羅為德等人則分別判刑7月至2年6月不等,北所前祕書柯書宇、吳佩瑜夫妻及吳載威3人獲判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高院二審採切割審理方式將案件分別處理,耗時7年才完成全部審理程序,今(1)日判決結果出爐竟大逆轉,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池燿廷、羅為德、王令麟、胡曉菁及吳佩瑜等人全部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認為王令麟、胡曉菁被控以禮品、住宿及其他利益,換取蘇等人對王令麟在監期間提供特殊待遇,因行賄罪與收賄罪係對向關係,仍須證明交付財物或利益目的,是以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作為交換,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蘇等人收受利益與其職務具有賄賂對價關係,即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及胡曉菁與矯正人員往來密切有送禮等情形,進一步推認2人主觀上具有行賄犯意及對價合意,故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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