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炎亞綸因不滿網友在社群媒體上指控其為「性侵犯」等言論,蒐集14名網友的發言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駁回炎亞綸的自訴聲請,且不得抗告。

據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炎亞綸先前因涉及拍攝少年性影像案件,遭法院判處緩刑3年確定。案件曝光後,部分網友忿忿不平,將炎亞綸的名字和「性侵犯」和「偷拍」等詞綁定,在社群媒體上大量轉傳評論。炎亞綸認為這些言論已超出「適當評論」範圍,嚴重毀損其名譽,不能接受他們的指控,遂向14名網友提出加重毀謗告訴。
台北地檢署原本對此案做出不起訴處分,炎亞綸不服提出再議,但遭高檢署駁回。其後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自訴,仍遭法院駁回。
法院指出,網友指控炎亞綸拍攝少年相關內容的言論,是基於炎亞綸確實曾將性影像傳給2名網友觀看,且本人在審理時也坦承犯行的事實。另外,部分網友的言論是根據炎亞綸「遭控性侵網紅獲不起訴」的新聞報導所做出的評論,並非純屬虛構。
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14名網友具有加重誹謗之罪嫌,且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皆已詳細說明理由,因此駁回炎亞綸的自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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