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陳姓女警官去年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期間未依規定戴口罩,遭刑事局記1次申誡;陳姓女子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可上訴。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陳姓女警官去年冠狀病毒疾病期間未依規定戴口罩,遭刑事局記1次申誡。(示意圖/取自Pixabay)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配偶去年4月22日確診,陳姓女子4月29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處所未依衛生福利部規定戴口罩,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記申誡1次。陳姓女子提起復審遭駁後,提行政訴訟。
陳姓女子主張有排班糾紛的同事狹怨報復,先挑釁她後再趁機檢舉,刑事局未全盤了解檢舉前因後果,竟據以處分,不符比例原則。
刑事局說,督訓科接獲陳情後,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訪談、查處相關人員與陳姓女子並核證事實,陳姓女子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在辦公處所未依規定戴口罩,違反防疫措施規定明確,原處分無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陳姓女子在辦公處所未戴口罩,違反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於自主防疫期間外出要全程戴口罩規定,刑事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記申誡1次無違誤,判決陳姓女子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