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指出,根據越南方面提供的大幸福公司油脂資料顯示,該公司油類僅能供飼料使用、不能供人食用,且檢查結果顯示油脂酸價過高、總急性化合物及鉛含量都不符規定,顯示其可能對人體有危害,以此認定大幸福公司販售的原料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且販售給頂新後雖經過精煉製作成產品,仍無法認定其可供人食用。
高分院表示,遭判有罪的4人中,常梅峰直接與楊振益進行交易,代表頂新象大幸福購油,原本都是以飼料油進口,後雖改為進口人使用油品,但衡量價格未有多大變化且製成沒調整。陳茂嘉則曾去越南評估大幸福,認為該場環境不合格;魏應充則透過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對油品品質有了解並知悉繼續採購。
對於判決結果,余明賢除表示「十分遺憾」,他並強調,魏應充遭判有期徒刑9年不可易科罰金、另判6年可易科罰金,合併遭判15年重刑,律師群對這兩個結果都不滿意、也不能接受,因此結果與審判程序中出示的證據落差太大。
余明賢強調,越南主管機關為農業部、非工商部,非主管機關的工商部函文資料應不能作為有罪認定依據,此外,法院判決中也確認頂新從越南進口的油品不是病死豬、地溝油或回收油,只以檢驗數據認定不應供人食用,但這些數據有的只針對成品、非原料標準,律師團認為此判決依憑的事實證據未被完整呈現。
余明賢指出,根據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的會議紀錄,內容並未討論到油脂採購或是否繼續採購的問題,以此論定魏應充知悉,與客觀證據不符。
余明賢說,一審無罪、二審重判的結果差異很大,推斷可能是法院對證據解讀採取不同方向,也受社會氛圍、其他案件影響導致,魏應充本人則是以平常心面對任何結果,他對自己的清白非常有信心,盼透過將來上訴程序將有利事證說清楚。
中時 林欣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