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就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能否聘請海外律師為其國安法官司辯護一事,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作出釋法,但沒有說明可否,而是把相關權力交給香港行政長官和國安委。
大陸人大就黎智英國安官司釋法(圖/香港01)
綜合大陸官方媒體報導,人大常委會會議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
報導表示,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
而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行政長官向北京中央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提出的。
為此,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等規定,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解釋,重點如下:
一、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二、行政長官依據國安法第11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北京中央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
解釋稱,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解釋並稱,如果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應當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李家超晚上發表聲明,表示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強調香港國安委和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有關香港國安委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安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黎智英被香港當局依國安法起訴後,他早前獲終審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為其辯護。港府吞下敗訴後,李家超隨即向北京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