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劭/綜合報導
一名從事演藝工作的董姓女子,曾因酒駕被判刑,但董女去年10月在餐廳喝酒後,竟又開車上路自撞路邊燈桿。董女這次又酒駕,法官斥責她漠視自己,他人與公共生命財產安全,但考量她態度良好,決定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
有酒駕前科的女藝人竟在去年10月再犯。(示意圖/Pixabay)
過去董女曾因酒駕被判刑,但她去年10月又酒後開車上路再犯,且酒駕濃度高達每公升0.44毫克。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董女在20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她明知酒駕對人的不良影響,仍決定酒後開車。
地院法官斥責她漠視自己、他人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
但法官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決定依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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