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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8日台南發生3歲余姓女童與母親走斑馬線過馬路,遭杜姓女子駕車左轉撞上,造成女童死亡、母親重傷,杜女遭檢方起訴,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台南地院判徒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此案發生於去年5月8日上午9時許,杜女開車於北區忠義路北向車道,在成功路口左轉時,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由南向北過馬路的余姓女童與母親,導致女童送醫不治,女童母親重傷住院,此案後續引發社會關注行人路權,女童父親余志祥更因此發起台南市人本交通促進協會。
杜姓女子事後遭檢方起訴,坦承當時因綠燈左轉,只注意對向來車,疏於注意行人穿越道情況而肇事。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杜女在此案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考量杜女坦認犯行,並積極與被害者家屬達成調解,獲得諒解,被害者家屬也希望此案可告一段落,加上杜女沒有前科,符合緩刑要件。
判決指出,杜女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對女童母親涉及過失傷害部分,因辯論終結前已撤回告訴,諭知不受理。(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