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惟甯/綜合報導
一名女大生因為感冒久久未癒,前往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求診,被周姓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要求住院治療,並替她施打第三代頭孢子菌類抗生素。孰料女大生卻突發休克,並因腦缺氧造成終身癱瘓。最高法院認定醫護有疏失,判決醫師、護理師及三總應連帶賠償1551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2008年,年僅19歲的汪姓女大生因為感冒發燒等症狀前往三總澎湖分院就診,周姓主治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施以第三代頭孢子菌類抗生素治療,並指示鮑姓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
鮑女事後發現點滴流速過慢,因而調整加快流速,未料2小時後,女大生卻出現癲癇、血壓降低、休克等症狀,經急救後仍昏迷不醒,全身癱瘓形同植物人。女大生家屬控訴醫護人員混打抗生素和葡萄糖酸鈣,才會發生休克、兩側肢體癱瘓等現象,2010年訴求賠償醫藥、看護、勞動力減損等共1551萬餘元。
不過三總反駁,當時周姓醫師因發現汪女低血鈣才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鈣,且護理師在注射葡萄糖酸鈣前,已徹底清洗藥袋,周、鮑兩人皆符合醫療常規沒有疏失,且汪女是在注射葡萄糖酸鈣注射後約2小時才發生癲癇、休克,顯見與藥物使用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澎湖地院審理後認定護理師有疏失,判決鮑女和三總應連帶賠償1300萬元,醫師免賠;但高雄高分院二審改認定醫師有過失、護理師沒責任,金額也改判應賠1551萬餘元。案經多次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重審,更一審、更二審皆判醫師及護理師無過失免賠。
但更三審又出現大逆轉,認定周姓醫師指示持續注射抗生素和葡萄糖酸鈣,卻未要求相隔48小時;鮑姓護理師則因為讓兩種藥劑混打有過失責任,判兩人及三總應連帶賠償1551萬餘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