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贏了!郭璽遭指「軍火商」怒求償300萬 二度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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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海軍顧問郭璽不滿2023年9月《中國時報》呂姓記者報導「新聞透視》建造後續潛艦 應先查有無涉弊」,報導中指他是「軍火商」,提告求償300萬元,二審再度遭判敗訴。

郭璽(左)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郭璽指控該篇報導不實指摘他為「軍火商」,影射其舞弊,獲取不法利益,潛艦國造設計為其量身訂作等等,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致其受有精神損害,請求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呂姓記者連帶賠償300萬元,並應在報紙刊登啟事1日。

高院法官審酌,郭璽在另案中已不爭執其自國防部海軍中校退役後,獲聘為海軍司令部無給職顧問,獲授權就潛艦國造事宜與國外商源接觸,其所找商源英屬直布羅陀商加瓦倫有限公司(GL公司)與受海軍司令部委託造艦廠商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台船公司),成立造艦技術協助合約並取得報酬5億8000萬元,上訴人曾擔任技術總監之愛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愛華荷公司),則收到GL公司所付報酬900餘萬元乙事。

法官並審酌,呂姓記者聽取郭璽於2021年10月5日與韓籍顧問、韓語翻譯間之對話錄音,參酌至鴻公司於2020年2月間與台船公司簽訂魚雷誘標系統合約,及與新華荷公司簽訂『DECOY SYSTEM』案服務合約乙事等情,呂姓記者有相當理由確信郭璽參與潛艦國造案甚深,係居間詢問商源之軍火商,曾謂預算要多編不然白幹等語,與韓籍顧問、韓語翻譯合作投標獲利,據此撰寫報導質疑潛艦國造案是否涉弊,要求政府釐清疑點後再決定是否後續造艦等語,屬於合理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所以郭璽要求賠償300萬元及刊登啟事並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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