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營安全》草案變「綠色國防布」?專家:易構陷人入罪 應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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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俊毅/綜合報導

行政院在今年9月通過國防部擬具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後,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上周完成朝野協商後,將於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但國防部向立法院報告表示,條例三讀後,不會馬上施行,引發關注。

F-5E戰機。(圖/中天新聞)

由於草案擬規範當遙控無人機飛越軍事營區,有危害國防機密資訊之虞,衛哨兵可依指揮官命令,使用武器。也讓「軍事營區」的定義引發外界關注。

國防部解釋,「軍事營區」是指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之駐地;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之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是指以訓練或測驗為目的而實施模擬作戰行為的空間,如漢光演習、河口防護演訓、海邊登陸操演、戰機訓練及實彈射擊場、射擊目標區、危險區的場地及區域。軍事機關於演習或訓練前通報各機關管制。

檢視草案規定,未經許可,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過往常有軍事迷透過無線電監聽塔台通訊,掌握軍機起降時間,在軍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或是隨隊拍攝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以及媒體未經許可下,自行追蹤拍攝重大演訓,國防部曾於立法院說明,此法可事後追溯,相關影片、照片刊登媒體或社群後,據以研判是否開罰。

空軍勇鷹高教機。(圖/中天新聞)

《軍營安全條例》草案因內容頗具爭議,引發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質疑,此舉是否涉擴權?國防部則回應,只要符合「有事實足認有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國防秘密、軍事機密行為」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任何人均得對於現行犯逕行逮捕,依法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非擴權。

但軍方說法,顯然不被外界所接受,中華戰略前瞻協會研究員揭仲接受聯合報訪問時指出,該草案可能衍生政府機關可憑觀感,利用事後解釋權,任意構陷特定人士入罪之虞。

揭仲指出,「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授權國防部只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完成通報,就可以用演習或訓練為由,將固定軍營與訓練基地以外的區域列為「軍事營區」;但問題在於絕大多數民眾,根本不清楚國防部或相關機關通報的演習區域和時間,就算看到通報,也很難僅憑通報上的座標,就知悉自己身處演習區內或附近,更無法確認自己在馬路或某個空地上,所遇到的軍事裝備究竟是否為不可拍攝的機密。

揭仲說,除非國防部能用黃色布條將整個演習區明確圈出,否則民眾基於好奇拍照或將照片公布的當下,根本無法確認自己是否觸法。

同時,揭仲也擔憂,草案對民眾從臨時劃定的演習區外拍攝時,什麼畫面可拍或不可拍,也缺乏明確客觀的界線,等於民眾是否違法,完全取決於國防部承辦官員的心證,標準極度不明確、甚至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他強調,草案內容明顯存在重大疑慮,呼籲國防部與立法院在二讀前能再審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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