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檢警偵辦一起射擊委員會會員違規攜出槍彈案時,意外發現台南市警局保安科陳姓警官,未依規定赴學校槍彈庫督導清點,事後卻製作不實督導報告,陳員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陳員降1級改敘。
判決指出,2017年12月,台南縣射擊委員會施姓會員違規攜出合法槍彈,並於甲仙山區死亡,台南地檢署指揮警政署政風室調查,因陳員辦理台南市射擊運動團體業務,要求陳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
檢警調閱陳員業務資料及手機通聯紀錄,發現陳員排定2018年6月5日應與新營警分局人員前往私立鳳和高級中學靶場督導,並檢查槍彈庫,但陳員的手機基地台紀錄卻顯示,陳人在警察局,並未前往督導,事後卻製作不實督導報告。陳員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確定。
公懲會審理時,陳員辯稱,當天台南市實施萬安41號演習,新營分局無法派員配合前往鳳和中學等地督導,他若獨自前往,恐引起爭議;故當天取消督導,在警局辦公,加上當時妻子生病治療,公私兩忙,一時疏忽,誤植督導報告。公懲會認為,陳員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決降1級改敘。
中時 陳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