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工安意外害包商「捲進風機慘死」 廠長與操作員各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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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鋼公司前年發生工安意外,洪姓廠長與伍姓控制室值班人員未落實設備斷能隔離程序,致莊姓外包商人員遭設備吸入窒息死亡。高雄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2人6月,緩刑2年。

中鋼工安意外害包商喪命,高雄地院判決出爐,廠長與操作員各判6月。全案可上訴。(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指出,擔任中鋼公司煉鋼廠廠長的洪男,受指定為W362石灰窯及吹射站工作區負責人;伍男則是控制室值班人員,負責該區域集塵室濾袋拆清、更換作業相關的斷能隔離點掛牌及斷能程序。

中鋼公司將「W3現場修護工程」發包給承包商承攬。依據職安法規及中鋼「煉鋼廠斷能作業標準」,設備維護時應停止運轉,且除現場操作盤,也應在控制桌、氣壓缸手閥等處掛上禁止操作卡並上鎖,避免人員捲入危害。但洪、伍2人不僅未充分告知承攬人危害因素,也未落實揭露所有斷能隔離點與巡視作為。

判決表示,民國113年11月29日下午2時許,外包商莊姓員工在W3煉鋼廠集塵室出口檔板附近作業時,因現場未提供並掛置禁止操作卡,伍男在電話聯繫下,誤認可啟動出口檔板進行測試,便從控制室遠端開啟設備。當時靠近檔板出口的莊男瞬間遭強大吸力捲入,經緊急送醫搶救,仍於同天下午因外傷性窒息宣告不治。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洪、伍2人對犯行均坦承不諱。法官審酌,2人身為廠長與控制室人員,未善盡職安法注意義務釀成死傷,造成家屬難以彌補的傷痛,所為確屬不該。

不過,法官考量2人犯後態度尚可,且案發後已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全數賠償完畢並取得家屬與檢察官諒解同意給予緩刑。綜合考量2人過去無犯罪紀錄,依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並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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