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男毒駕超速闖紅燈釀1死1傷 國民法官判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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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張永勝112年8月毒駕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台一己線與全天路口,因超速闖紅燈,撞上1輛雙載機車,造成騎士重傷、後座乘客死亡,經苗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判12年徒刑。

苗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苗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結果,全案仍可上訴。根據判決內容,張永勝112年8月16日凌晨駕駛自小客車沿竹南鎮台一己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全天路口時超速、闖紅燈,與沿全天路北往南方向綠燈直行的雙載機車發生碰撞,機車謝姓騎士及後座邱姓乘客當場被撞飛。

事故造成邱姓乘客頭胸腹部外傷、顱內出血、體腔內出血、四肢多處外傷及骨折,致創傷性休克死亡;謝姓騎士受有右腳踝、骨盆、第五腰椎右側橫突骨折、脾臟撕裂傷、氣胸等嚴重傷勢。警方調查,雙方駕駛均無酒駕,但張永勝經採尿送驗,呈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

判決指出,張男有諸多刑事前科及多次因施用第三級毒品遭裁罰紀錄,在此案審理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到,經拘提通緝;且於偵查中未據實供述服用毒品時間地點,迄至審理最終始坦承,案發前一天傍晚在苑裡鎮友人住處吸食愷他命,事後開車上路。

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認張男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3款、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另張男曾因販毒案遭判刑,110年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加重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張男犯行造成邱男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磨滅傷痛,且對謝姓騎士身體健康法益造成巨大侵害,量處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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