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譚兆青/綜合報導
清明節與兒童節連假多達5天,大部分民眾選擇放假出遊,但也有人選擇多工作賺錢,勞動部表示,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其中,4月4日兒童節、4月5日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同意在這兩天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雇主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
兒童節或清明節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示意圖/翻攝自freepik)
勞動部表示,許多民間企業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為形成本次清明5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3月25日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原定工作日互換。
如需連假期間加班者,以月薪36000元的勞工為例,(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1.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當天出勤薪資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1日及4月3日
2.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當天出勤薪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4日及4月5日
3.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4月2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