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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不滿民眾黨前發言人徐千晴指他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提告求償,二審改判徐女賠15萬元。鄭運鵬說,必須讓他們經由司法付出代價,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鄭運鵬不滿徐千晴指他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提告求償新台幣60萬元遭駁回後,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徐千晴應賠償15萬元。
對此鄭運鵬在臉書撰文指出,多年以來,他的辦公室主任也很難理解,為什麼對這些涉及個人侮辱、恐嚇的發言以及網路留言,他堅持質詢、提告和上訴,因為他期待台灣法治對於言論自由在每一個個案中,逐漸找到分寸和界線,不能讓民眾誤以為「公眾人物就活該」、在網路發言就無罪、匿名帳號就不用負責。
鄭運鵬說,台灣民眾黨及其黨主席柯文哲並沒有好好看待發言人的社會責任,以為攻擊他人可以不用查證、長相清秀就言論免責,「我認為必須讓他們經由司法付出代價、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台灣政治風氣才能進步。
鄭運鵬也說,至於一審自以為教忠教孝的假道學,可以超越證據和法律的法官見解,他希望司法院能有所檢討,這種的法律見解不是清高,是脫離法治莫名其妙。高院認為民眾黨、徐千晴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換他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全案緣於,鄭運鵬去年5月3日在臉書PO出民眾黨在人力銀行的徵才資訊,彰化縣黨部秘書起薪為新台幣2萬6400元,他貼文表示,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聘黨部秘書,驗證柯文哲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
時任民眾黨發言人的徐千晴在臉書上反擊,指鄭運鵬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鄭運鵬要求徐千晴道歉未果,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千晴賠償6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徐女的言論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評論,判決鄭運鵬敗訴;鄭運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