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正邦/綜合報導
朱姓男子多次酒駕被逮,檢方不准他易科罰金,朱男聲明異議,說他要照顧老母、負擔房貸,有不能坐牢的苦衷,還寫信給法務部長,台北地院認為,檢方沒有給朱男說明機會,裁定撤銷重辦。
朱姓男子過去3次酒駕遭判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第4次酒駕被抓,被判刑6個月,檢察官在傳票上勾選「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朱男認為按《刑法》規定,6個月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行政程序上有瑕疵。
原本朱男10月13日上午要報到執行,不過他先請書記官將報到延後1周,在10月16日聲明異議,當天又以電子郵件檢附聲明異議文書,寄到法務部「部長信箱」,法務部在10月24日將該信轉文給台北地檢署。
朱男說他5年內只有酒駕2次,而且都沒發生事故,這次因為母親身體不適才慌亂酒駕,他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要負擔房貸,要照顧母親、舅舅、舅媽,入監的話長者會流離失所,他的車已交給別人,希望可以易科罰金。
雖然檢察官在說明欄指出,「受刑人已有4次酒駕犯行,而本案犯行距前次酒駕犯行尚未逾3年復再犯,且酒測值高達0.69,足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不過法官審理認為,檢察官沒有給朱男表示意見的機會,就在傳票上備註「不得易科罰金」,應該撤銷執行指揮命令,由檢察官依適法程序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