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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中市一名年約50歲的賴姓男子在工廠喝酒後,自行騎電動滑板車返家,結果因壓到石頭失控自摔,到場處理的員警發現他渾身酒氣,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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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出,當天深夜12點多賴姓男子在大里區的工廠與同事聚餐喝酒結束後,因認為電動滑板車不易被警方攔查,而心存僥倖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回太平的住處,卻在行經大里立仁橋時,疑似壓到石頭導致摔車,熱心的路人幫忙報警,前來協助的員警發現他雙眼迷離、渾身酒氣,酒測值高達0.96Mg/L,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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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電動滑板車是靠電力驅動,屬於《刑法》「動力交通工具」的範疇,酒測值如超過0.25Mg/L,警方可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所長黃秉鈞指出,依照目前法規電動滑板車被歸類為個人行動器具,除了在非屬道路的公園、廣場、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外,一律嚴禁騎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如於道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如有酒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可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霧峰分局長陳祥麟呼籲,民眾如與親友聚會飲酒,應多加利用計程車、代駕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返家,切勿心存僥倖使用個人行動器具酒駕,警方對酒駕「零容忍」,將持續加強酒駕執法,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全。
《中天關心您|喝酒不開車!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多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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