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紅館長陳之漢28日凌晨2時許在林口遭人連開3槍,造成手腳出現多處傷口,許多民眾認為館長四肢中槍,應警告意味大於致人於死;但律師陳禾原表示,從影片無法看出犯嫌究竟是要瞄準四肢還是想致人於死,日後法庭上攻防重點可能會在於到底是「傷害罪」還是「殺人未遂」,兩者刑度天差地遠。
館長今日凌晨離開健身房上準備回家,此時,劉嫌突然從旁衝出,對著在車上的館長連開3槍,館長當場從車上滾下來,躺在地上痛苦哀號。
事後劉嫌主動投案,許多網友開始討論,劉姓犯嫌雖然連開三槍,但都是打中館長的手腳,應該只是想警告,並不是真的想殺害館長,不過有法界人士提出不同見解。
律師陳禾原指出,劉姓犯嫌從旁衝出對著車上就是一陣亂開,時間僅短短數秒,一個不小心就可能傷及內臟等重要器官,尚無法判定只是出於警告,或是別有用意。
陳禾原表示,本案嫌犯除了可能涉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外,到底是「傷害罪」還是「殺人未遂」恐會是日後法庭上的攻防重點,二者刑度天差地遠,傷害罪最重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殺人未遂刑度是比照殺人罪的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去做裁判。
陳禾原說,「傷害罪」還是「殺人未遂」的區別在於主觀上到底有沒有致人於死的故意,此部分將有待後續調查釐清,關鍵因素包含嫌犯及其他目擊者的供詞、射擊手法、等證據,恐不能僅依被害人受傷位置就輕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