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擔任台北市中正區南福里里長的鄒桂蓉,被檢方起訴利用里長的職權向在里內興建大樓的建商勒索180萬元,台北地院依貪汙罪將她重判14年,但高院改依恐嚇取財罪輕判2年半。可上訴。
鄒女在2014年底當選里長後,利用里長對於申請道路挖掘的同意權,在2015年2月向「中正藏璽」建案的建商索取「施工損害的賠償費」180萬元,營造公司為了擔心工程延誤遭違約罰款,於是支付180萬元,但鄒女收了賠償費後根本沒有進行任何修繕。
北院認為鄒女身為里長,本應明瞭係受民眾所付託,始當選擔任此項職位,盡心為民眾謀取福利,竟為圖一己私益,心生貪念,而為前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犯行,惡性極為重大,所為實有辱官箴,應予以嚴懲,重判14年。
中時 林偉信